交通肇事已出错 试图骗保错上错

咸阳日报 2019-01-04 07: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冯旋)50多岁的驾驶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逆行,造成3人不同程度受伤,大错已铸成,可是郭某某却在事故发生时心生邪念,又借车伪造事故现场企图骗保,结果被淳化交警一眼识破。

2018年12月13日,郭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旬邑县土桥镇牛家屯庄村路段,不慎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3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报警并用其侄子的另一辆小轿车将3名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旬邑县交警大队依法暂扣了双方肇事车辆,对该起事故正式受理,立案调查。

而此时,郭某某却动起了歪脑筋、独自驾驶他侄子的小轿车返回211国道,再推来自己的一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伪造了一个事故现场。

当日18时许,郭某某向淳化县公安局110报警称因“3人伤情较重,忙于救人”未能及时报案,“事故现场”仍然保护完好,要求交警勘查现场并出具《事故认定书》用于保险理赔。淳化县交管大队民警勘查后发现,“事故现场”的诸多要素与郭某某所描述的事故经过明显不符。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郭某某交代,他的小轿车没有商业保险,他和他侄子商量并取得其同意后,用他侄子的全保险小轿车在淳化境内伪造事故现场,企图“狸猫换太子”骗取保险。目前,郭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未遂)”被淳化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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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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