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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美酒喜相逢 饮酒惹祸悲剧生 法官提醒:聚会时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咸阳日报 2013-02-01 23:42 大字

本报记者 张蓉

核心提示:

酒,能让人忘却世间的痛苦忧愁,到绝对自由的时空中尽情翱翔。失意、高兴、团聚、别离,无论哪种场景,都少不了酒的存在。

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喝酒已渗透到国人骨髓中无法舍去。于是,酒桌上,频频举杯把酒言欢。岁末年首,少不了三五好友相聚,可喝酒后惹祸端,使劝酒的人赔钱又担责,您了解吗?记者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官的专业解析,带您了解,饮酒背后的相关法律责任。

镜头一

酒后驾车 致残

三人一起喝酒,一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导致伤残,法院判定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喝顿酒,赔钱5000块,这个教训让康某铭记于心,对市民也是警醒。

何某因装修房子与装修工康某,一同到杨某的店内购买装修材料。随后,杨某请何、康二人吃饭。吃饭时,杨某与何某邀请康某一起喝酒,康某以不胜酒力为由拒绝,还劝杨、何二人少喝点,不过,二人认为自己酒量好,对康某的话不以为然。饭后,何某独自驾车离去,杨某与康某虽然进行劝阻,但最终还是任由何某独自驾车离去。谁知途中,何某发生事故造成终身残疾,并为此花费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事后,杨某主动向何某赔偿1万余元,康某则以家境困难为由对此不闻不问,何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康某赔偿。

淳化县人民法院方里法庭法官经审理认为,何某饮酒后醉驾使自身受到严重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康某与杨、何吃饭时虽未参与饮酒,但明知何某酒后驾车,离去时对他未能尽到安全护送或通知家人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何某造成的伤残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之后,康某主动向何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

何某虽然拿到了赔偿款,但他的终身残疾已经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悔之晚矣。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共同饮酒后出现的人身伤亡事件,如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应对造成人身伤亡的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镜头二

婚宴豪饮 喝酒喝掉命

参加婚宴,经不住美酒诱惑,贪杯喝醉,去朋友家休息,可这一躺下就再没起来。

2011年1月12日,是王强儿子的大喜之日。受朋友王强之托,丁力和梁亮前去帮忙。婚宴中,丁力和梁亮同桌。丁力是司机,婚宴中滴酒未沾,也就不劝人喝酒。席间,因要送人丁力便先行离去。朋友相聚分外亲热,觥筹交错间不知不觉梁亮就多喝了几杯,随后,还来到赵斌和魏伟这桌喝了几杯。

婚宴结束后,喝醉酒的梁亮要求去赵斌家喝茶醒酒。梁亮在赵斌和魏伟二人搀扶下去往赵斌家。刚到赵斌家,梁亮就瘫倒在沙发上,赵斌休憩片刻后因事出门。魏伟一觉醒来后,见梁亮一时还不能清醒,就先走了。当晚9点多,回到家中的赵斌看见梁亮还躺在沙发上,怎么叫也得不到回应。发现梁亮情况异常,赵斌立即求救。晚9时44分,当咸阳市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梁亮已经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梁亮系非正常死亡,要查清死因需进行尸体解剖,但家属刘华不同意。2011年1月13日,警方向咸阳市殡仪馆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后,梁亮的尸体得以火化。

一审:同桌饮酒人担责30%

终审:没劝酒者免责

梁亮的妻子刘华认为,在酒宴上饮酒过度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桌饮酒的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强作为酒席的组织、召集者,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理应担责。赵斌、魏伟将丈夫送至别人家后置之不理,造成救助延误,最终导致丈夫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丁力在宴席上与丈夫同桌,喝酒时未尽到劝阻义务,而且,在送丈夫时虽产生救助义务,但救助不当,也应承担责任。

于是,刘华一纸诉状将4人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梁亮的死亡结果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有直接关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70%;梁亮非正常死亡的结果,并不能排除饮酒原因,且梁亮非正常死亡是在婚宴饮酒后与赵斌、魏伟等人一起休息后发生,所以王强、魏伟、丁力和赵斌担责30%。

宣判后,王强、丁力和魏伟都觉得万分委屈和冤枉,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宴的主办人王强认为,设宴待客并无过错,自己并没有宴请梁亮,是梁亮主动参加婚宴,自己也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婚宴结束后,梁亮表现正常,与他人一同离开酒店。自己尽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魏伟认为,婚宴上,自己并没有和梁亮一桌,也没有劝他喝酒。只是宴席散了与梁亮、赵斌同乘一辆车回到院子,并一同去赵斌家休息。自己离开时,梁亮并没有异常情况发生,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情况。丁力更觉得委屈,自己是一名司机,在婚宴上丁力滴酒未沾,也从未劝他人喝酒。酒席散后,因要送人,也是先行离开婚宴,虽曾帮忙扶了一把梁亮,但对梁亮的的死亡,自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对梁亮的死因,虽未尸检,但可以肯定与其大量饮酒及未能及时救助有直接的关系。梁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情况最为清楚,但在事发当天饮酒过量,因而梁亮个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强作为婚宴的承办人,负有保障参加婚宴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但他在梁亮喝醉的情况下,未能将梁亮送回家或送往安全的地方,疏于保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酌情依据过错程度赔偿1万元。

司机丁力与梁亮一样是受邀给王强帮忙的,梁亮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丁力对梁亮的死亡有过错,因而丁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斌、魏伟未与梁亮共坐一桌,也无证据证明二人致使梁亮醉酒,但在梁亮已经喝醉的情况下,赵、魏二人虽出于好心,将梁亮扶到赵斌家休息,可是对梁亮当时的身体状况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致使梁亮在没有得到救助的情况下死亡,一审判决二人各承担l9742.8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撤销一审判决,由魏伟、赵斌各赔付梁亮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l9742.8元人民币;王强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l0000元人民币;丁力免责。

延伸阅读: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李春丽,她认为,此案中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如案件中对赵斌、魏伟的判决就维持原判。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如案件中丁力对梁亮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改判丁力免责。

本案中,赵斌和魏伟在梁亮醉酒后,并没有将梁亮送到他自己的家中交给梁亮亲人照管,也没有妥善看管梁亮,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梁亮的死亡与身边无人照顾,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有极大关系。赵斌和魏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记者感言:

悲剧反思:古训有“君子饮酒,三杯为度”。饮第一杯,表情要严肃恭敬,饮第二杯,要显得温文尔雅,饮第三杯,要神情自然,而知进退。喝酒做到有节有度最好不过。孔子云:“唯酒无量,不及乱。”现代酒场,以自愿饮酒,宾朋皆乐为上,不以饮酒为目的,只作为调节气氛、增进感情交流的一种手段就再好不过。(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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