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人送医后偷溜归案称害怕酒驾被处罚

咸阳日报 2019-06-21 08:31 大字

本报讯(实习记者 任凤)“在长武县新城茗居南门段,我被一辆电瓶车撞伤,车主把我送到医院后,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就悄悄离开了。”6月4日21时20分许,长武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一报警电话。

接报后,事故民警迅速赶往医院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排查,6月5日,民警锁定肇事者曹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据曹某某称,把伤者送往医院后,由于害怕自己喝酒后驾驶二轮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所以不敢报警,也不敢留下任何联系方式,现在很后悔。让曹某某没想到的是,他把伤者送到医院就离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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