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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依法担责

咸阳日报 2015-06-26 21:51 大字

本报讯(车建国)雇员干活途中受伤,雇主也要担责。

2014年10月,常红梅(化名)经人介绍去给果商崔大军(化名)包装苹果。26日早,常红梅乘坐同为崔大军包装苹果的同事的电动三轮车去工地包装苹果时,不幸发生车祸。致常红梅踝骨骨折,踝关节脱臼,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15017.37元。

长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大军经他人介绍雇佣常红梅包装苹果,就与常红梅形成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常红梅去工地干活途中遇车祸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故雇主崔大军应对常红梅所受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崔大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常红梅医疗费15017.37元。住院期间误工费2250元,护理费2250元。出院后的误工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8367.37元。宣判后,崔大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常红梅在受雇提供劳务期间造成的损失,应由崔大军承担。(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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