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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被拘 不服处罚告公安 法官调查 事实成立判败诉

咸阳日报 2014-11-07 23:31 大字

本报讯(贾和平)11月3日,长武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判决维持被告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长武县冉店社区曹军强在上河村垃圾台焚烧垃圾时,在旁边开商店的赵萍以焚烧垃圾影响商店营业为由与曹军强发生争吵。赵萍向曹军强脸上唾了一口,双方发生厮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长武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赵萍行政拘留5日、给予曹军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赵萍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起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了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赵萍认为长武县公安局没有向本人送达拘留决定书,也没有让本人签字,在没有违法事实情况下将自己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遂以长武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庭审查明,在该案发生后长武县公安局对原告、曹军强及在场群众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原告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在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原告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处罚决定书。长武县法院认定被告长武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被告长武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文中人物为化名)(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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