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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摔伤 包工头与房主互推责任5月12日 星期二 长武县人民法院

华商报 2014-07-28 17:49 大字

2014年2月份,李福与李哲口头协商,由李福为李哲修建伙房,而王锋经人介绍在李哲家的工地上当小工。2014年7月28日下午,王锋在干活的过程中,不慎从钢管架上跌落受伤。

经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王锋右侧9、10、11、12共四节肋骨骨折。王锋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2953.95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1.01万元。住院期间,李福为王锋垫付了医疗费用4200元。

事后,王锋向李哲及承包伙房工程的李福索要造成的损失遭拒,于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赔偿其损失。李福认为,他与王锋均是受雇于房主李哲为其修建伙房。他既不是雇主,也非受益人,更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费用。而房主李哲则称,他与王锋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福与李哲之间口头约定修建伙房。王锋经人介绍在工地上干活,应为提供劳务一方,李福、李哲应为接受劳务一方。王锋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作为工地负责安全的责任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锋在高空作业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李福赔偿王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76.98元(含已付的4200元);由李哲赔偿其多项费用共计1015.40元。

笔记心情:如果房主和包工头签了合同,就不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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