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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骑摩托撞伤人 父亲赔偿数万元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长武县人民法院

华商报 2014-06-04 00:32 大字

2014年6月4日下午,17岁的张晓东在没有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开着父亲张虎的摩托上路。下午6时许,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张晓东不慎将刚放学要回家的聂华撞伤,导致其受伤住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晓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聂华称,事发后,张晓东共支付她各种费用13000元,而她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要求张晓东赔偿她医疗费7053.49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300元、后续治疗费230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自行车损失费500元、手机损坏费800元。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聂华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张晓东、张虎外出下落不明,逾期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聂华住院治疗15天,共支付医疗费7053.5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为212元。聂华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39018元、鉴定费800元。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晓东无证驾驶属于其父张虎的无牌照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虎明知张晓东为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子驾驶摩托车上路,造成本起事故,其并未尽到监护责任。

由于交警部门认定张晓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虎应对聂华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法庭认定的有效证据确定的数额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虎赔偿聂华医疗费7053.5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12元、残疾赔偿金3.9万元,共计4.79万元。

笔记心情:“严是爱,松是害”,孩子还小,不能由着他的性子来。出了事,担责的还是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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