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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盗窃摩托二进宫

咸阳日报 2014-01-17 01:38 大字

本报讯(司佳雷)1月7日上午,长武县人民法院对李虎(化名)、刘刚(化名)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李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李虎与刘刚俩人在吸毒期间相识,2013年7月30日上午俩人在一起商量“弄点钱”买毒品,于是约定到长武县偷摩托车卖钱,当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虎、刘刚驾车流窜至长武县体育场,将停放在体育场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00元。同年8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虎、刘刚再次来到长武县体育场,伺机盗窃摩托车,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同时查明,李虎、刘刚在2010年前后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虎、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犯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虎、刘刚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虎、刘刚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虎、刘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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