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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购住新房 挪用公款

咸阳日报 2012-10-19 10:24 大字

本报讯(车建国 记者 张蓉 实习生 任莹 李丽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了给自己购买新房,铤而走险挪用公款。所幸的是,他最终回头是岸,主动自首,归还了所挪用的款项。9月16日,长武县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挪用公款案,判处贾某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4月,贾某因买房急需用钱,身为会计的他,打起了公款的主意,想用公款垫交房款。贾某向某村谎称自己所管理的现金库短缺,为应付检查,让该村打3万元的借条给他。于是,村会计为贾某打了借镇财政所现金3万元的借条。同时,贾某又打了一张借该村现金3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贾某就将这些钱用于购房中。今年3月至6月,贾某分两次归还了3万元现金。随后,贾某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贾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赃款。最终,法院判处贾某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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