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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故认定书 民事赔偿照赔

咸阳日报 2011-12-08 12:15 大字

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路人相撞,致使对方受伤。法庭上,肇事者却以没有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大喊自己啥责任都不承担!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非民事责任的划分,二者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即使双方的事故责任同等,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也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时间:11月28日

地点:长武县

没有事故认定书 民事赔偿照赔

本报讯(记者 韩焱)“我没有收到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啥责任都不承担!”11月28日,被告人常勇在法庭上大喊。

今年8月11日9时许,常勇无证驾驶无牌嘉陵二轮摩托车,沿长武县城宜禄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同方向的汪小年骑自行车与摩托车挂擦,导致汪小年摔倒受伤住院,双方均未保护现场。次日,汪小年向长武县交警大队报警,其住院治疗18天,经诊断为左股骨颈基底骨折,花费9551.60元。

事故经长武县交警大队认定:常勇负主要责任,汪小年负次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合法送达常勇。

法院在审理中,由于交警队未将事故认定书合法送达被告,对原告汪小年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而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常勇未经摩托车驾驶严格培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时,对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距离缺乏合格驾驶人员应有的判断,导致双方互相挂擦,原告摔倒受伤;同时,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条件即时报案而不报案,并且未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交通事故事实责任不清。同时,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未合法送达被告,但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常勇赔偿原告汪小年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829.60元。(D)(4)

时间:11月29日

地点:长武县

车辆买卖违法 交易无效

本报讯(记者 韩焱)车辆买卖中,由于交付的行驶证与实际档案不符,11月29日,长武县法院判决一驾校与个人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无效。

2010年6月18日,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民驾校”)与胡军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胡军将自有的蓝色桑塔纳小车一辆出卖给新民驾校,新民驾校一次性给付胡军车款14000元。当日,双方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并交付了车辆、车款及随车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之后,双方并未一同到交管部门对该车进行查验,新民驾校也未进行审验、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新民驾校发现,胡军出卖车辆时,向该校交付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为1999年4月18日,发证日期为2007年4月18日,而实际档案注册登记的日期为1992年4月14日,发证日期为2003年3月18日。遂将胡军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旧机动车的交易不得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此案中,双方的车辆买卖行为违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遂判决胡军退还新民驾校的购车款14000元,新民驾校将蓝色桑塔纳小车退还给胡军。(D)(4)

时间:12月1日

地点:秦都区

为分拆迁款 老兄弟闹上法院

本报讯(记者 韩焱)12月1日,一对年过半百的亲兄弟因老房拆迁款分配问题,闹上法院。秦都区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以人民陪审团参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兄弟间的宅基地纠纷案。

原告王师礼与被告王师敏系亲兄弟。2009年,王师礼在其宅基地上翻盖房屋时,兄弟俩达成协议,约定位于陈杨寨5号街的宅基地为王师礼所有,但宅基上约100平方米房屋非王师礼出资所建,故政府拆迁后,其中100平方米房屋赔偿款归王师敏所有。

2011年该房屋被拆迁后,王师敏在领取全部拆迁款746164元后,拒绝按协议给付王师礼的部分。王师礼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拆迁款120000元。

反复调解无效后,秦都法院决定采用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的方式审理。在陪审团团长的主持下,人民陪审团经过讨论、表决后,向合议庭提供了陪审决议意见。

合议庭经过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并参考陪审团决议意见,判决被告王师敏按照拆迁赔偿标准支付原告人民币107164.18元。(D)(4)

时间:12月6日

地点:长武县

为拉灯 亲密室友大打出手

本报讯(记者 韩焱)12月6日,长武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由尚辛革一次性支付王春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1750元。诉讼费100元,由尚辛革承担。

王春学与尚辛革均为长途汽车司机,同居一室。今年3月5日晚,王春学睡觉前让住在下铺的尚辛革关灯,尚辛革不愿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争执中,王春学用拳头打在尚辛革的头部,尚辛革便顺手拿起水杯砸向王春学。见未砸上,尚辛革又拿起菜刀,用刀背在王春学左腿上砍了一下,致王春学小腿受伤。经诊断,王春学左胫腓部皮裂伤,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用1687.00元。

11月5日,王春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尚辛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74.10元。

主审法官接到此案后,了解到原、被告之前关系亲密,从双方的情感上寻找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庭审的调解做铺垫。12月6日,最终在庭审中双方握手言和。(D)(4)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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