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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粘”1年引3案

咸阳日报 2010-05-21 14: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阎莉 实习生 次多)因交通事故撞坏摩托车,肇事方送到修理部维修,修理部却以存放时间过久索要存车费,近日,由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引出三起诉讼,在纠缠一年后,经过法官的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2009年5月7日,长武居民马某驾驶的现代小轿车转弯时,与黎某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黎某受轻伤,摩托车受损。交警认定马某负这起事故全部责任,双方达成协议:马某赔偿黎某全部医疗费用和摩托车修理费。随后,马某将摩托车送至高某的修理部进行维修,并承担了黎某的医疗费。

2009年8月,黎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承担摩托车修理费,经法院调解,马某一次性付给黎某修理费800元。但因摩托车是马某送到修理部的,双方又私下达成协议,由马某出面将摩托车要回,黎某也在当天将修理费800元付给了高某。不料,当马某要取回摩托车时,高某却以摩托车修好后,存放时间过长,要付保管费为由拒绝返还摩托车。

2009年12月25日,黎某再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摩托车。但因马某实际并未控制摩托车,今年3月12日,本是诉讼“冤家”的马某、黎某又以服务合同纠纷,一起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摩托车并赔偿损失。

长武县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拒不返还摩托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其索要的保管费,由于事先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但高某保管黎某摩托车长达一年,必然给其营业带来诸多不便,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必然造成执行难,使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再引发新的纠纷。

5月4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马某给付高某保管费300元,高某立即将摩托车返还给黎某,黎某撤回对马某的起诉。至此,这起纠缠1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案终于案结事了。(C)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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