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援助路上的青春花

咸阳日报 2017-04-07 15:09 大字

本报记者 王登 实习生 李梦园

“2008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2009年度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2010年度优秀司法行政工作者”“2010年度优秀司法行政工作者”“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工作至今,王保华坚守在法律援助第一线上,这一项项荣誉的背后,倾注的是她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执着与热爱。

2007年毕业后的王保华进入彬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上班后,她积极学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法规,进村入户了解案情,借助法律宣传日上街宣传,逢集日下乡宣传法律援助,她将自己最大的热情投入到法律援助的事业当中。

“难办的案子我不能推来推去,不能让群众总是跑路!”每次遇到难办的案子,王保华总是热情地招待当事人,一次次去现场取证,争取为群众更好的维权。2013年,王保华和杨光武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让她印象深刻。5岁的小田和姐姐在上学的路上,经过一片大棚蔬菜菜地时,一条拴在菜地旁的大狗挣脱绳索,扑在小田身上,大狗在小田的头部、胸部、身上多处撕咬致伤。

菜地承包商杨某的妻子和闻讯赶来的人立即将小田送往医院治疗,由于伤势过重,小田几次转院进行治疗,短短一个多月就花了十几万元。

事情发生后,小田的爸爸一直东借西凑为孩子看病,在村干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菜地承包商杨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交通费后,不愿再给予赔偿,毫无办法的小田父亲走进了彬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当天就带着小田父亲去法院立了案,随后,王保华等律师一同来到事发现场拍照,并对周围目击群众进行走访,为案件真相寻找最有力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由杨某承担85%的责任,即赔付79929.96元,小田父亲承担15%的费用的调解协议。有了杨某给予的赔偿,再加上新型农村合疗报销,这让小田父亲的压力减少了不少,几个月来一直眉头紧锁的他终于在庭审后露出了轻松的笑容。

由于小田容貌损伤严重,后续还需治疗和整容,2016年,在彬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侵权人杨某再次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整容治疗费等共计187062.20元。

10年来,从案件受理到法院立案,从田间地头宣传到入户走访,从认真整理好每一个案卷到耐心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从建立每一个基层工作站到开通“12348”法律援助热线,处处都有王保华忙碌的身影。如今,王保华已经从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变成一名业务精湛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法律援助这条路上,她坚守在第一线上,不断前行,书写着自己不一样的青春。(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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