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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两姐妹一死一伤聂李强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其系累犯,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轻判

阳光报 2016-12-06 00:00 大字

????因犯故意杀人罪聂李强一审被判死刑

■记者 熊玺 文/图

备受社会关注的聂李强持榔头夜袭一对姐妹并猥亵造成一死一重伤案件,经过不公开审理后,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李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完判决后一直低头的聂李强抬起头,当庭表示上诉。

等待情人时伤害两姐妹案发两天后聂李强投案自首

今年岁的聂李强是陕西大荔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以前曾因强奸罪入狱服刑。据了解,年,聂李强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年1月,聂李强又因强奸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年6月日减刑释放。

作案时,聂李强的身份是“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支队长。被害的两个女孩是来自彬县的一对姐妹,姐姐周岁,妹妹年仅周岁。年1月日,姐姐经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八级。

年1月日凌晨4时许,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情人陈某期间,发现两个女孩乘坐出租车回家,见二人均为年轻女子,遂起了歹念。

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号楼5单元门前时,持榔头连续猛击两个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妹妹倒地后挣扎,聂李强拽掉其裤子用手指捅其阴道。聂李强在逃跑的过程中,拿走了姐姐的提包,将包扔在附近的三轮车内,将手机扔在了下水道中。

1月日深夜时许,两天多没有吃饭的嫌疑人聂李强,从宝鸡乘坐货车到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驳回聂李强病理性醉酒鉴定申请

据证人讲,案发前,聂李强曾与两名救援队队员和同在救援队工作的情人陈某在一KTV喝酒。两人曾在年1月日凌晨回家路上发生争吵,因手机充电器遗落在聂李强车上,凌晨4点左右,陈某在小区门口等待聂李强,聂李强称自己在甘家寨东区西一门。陈某走到西一门,只看到聂李强的车并未见到人,同时看到两个女孩往西区走了。

聂李强的律师提出的聂李强存在病理性醉酒的可能,刑事责任能力存疑,请求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对辩护人的该申请,经查,病理性醉酒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和片段妄想,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结合本案,聂李强曾因酒后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经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酒后作案。

聂李强本次作案前喝了大量的啤酒,其酒后驾车由大寨路送情人陈某回甘家寨,陈某称聂李强喝完酒很正常,开车没有受到影响,作案后其驾车由甘家寨回到边东街,期间均未发生事故;同时,聂李强酒后还对与其发生争吵的陈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安抚,防止陈某去其家中闹事;事后,其对案发过程有清晰的记忆,足见其在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可能患病理性醉酒,故对辩护人对聂李强进行相关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罪行极其严重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聂李强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强奸中止,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否属于强奸中止不影响其量刑,故不予采纳。此外,辩护人所提聂李强作为“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支队长多次带队实施救援,希望量刑时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这些情节并非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不予采纳。

由于聂李强见色起意,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经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一审判处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

聂李强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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