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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买毒品抢劫拉煤车 多次作案领刑

咸阳日报 2015-03-13 22:34 大字

实习生 王登

梁某和张某以赶路为由,在得到他人好心帮助的情况下实施抢劫,最终,事情败露,犯罪分子落入法网。近日彬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有期徒刑11年,两人均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缺钱】

家住彬县的20岁的小伙梁某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钱没挣到却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买毒品,花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不说,还经常向朋友借钱,日子一久朋友也不愿意将钱借给他了。没有收入的他为了买毒品,便打起了向外地拉煤车抢钱的主意。于是他找到了张某,两人准备大干一场。

【预谋】

梁某和张某两人规划在彬县一停车场抢劫外地拉煤车,晚上7点两人就在预定地点等待拉煤车的到来。此时李某与唐某驾驶的一辆外地牌照拉煤车闯入了他们的视线,目标锁定后,梁某上前搭话。

【搭车】

梁某挡住李某驾驶的这辆拉煤车,说:“我俩要去县城,能不能捎一程。”李某看天色渐晚,自己的拉煤车也是去县城,就让梁某和张某上了车。

【抢劫】

梁某看天色已黑,当车行至312国道西沟段时,梁某和张某就开始向李某索要财物。李某见状一边拖延一边将车开进了路边的一家加油站,趁梁某和张某不注意,跳车逃跑。张某见李某逃跑也不敢声张开着拉煤车继续向前走,车上的梁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抵住唐某胸口,在唐某身上搜钱,一无所获后,张某将唐某赶下了拉煤车,两人驾驶拉煤车沿312国道行驶至彬中操场后面路段,弃车逃跑。随后,以同样的方式,梁某和张某再次抢劫作案3次,抢劫数额高达一万三千多元。2014年1月,两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梁钢、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均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感言:钱财是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而不是一味地寻求不义之财。本文中的两名被告人,在钱财的引诱下,抢劫他人,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在生活中,我们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挣安心钱,做踏实事,不能因为一时的邪念而误入歧途。(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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