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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村民签合同 受贿犯法被判刑

咸阳日报 2015-03-13 22:34 大字

本报讯(张鸿)张某是彬县某村的村支部书记,2010年,按照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求和规划,该村开始建设新农村,资金由需要住房的群众出资,村上统一管理。

马某手下有一批工人,平时四处包揽工程。2010年7月,其承揽了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2011年,在建设过程中,马某为了承揽后期加盖的14户工程,找到张某。“现在这工程好几个人都要做,谁家做得好,村上就让谁家建。”在张某等3人的暗示下,马某承诺给张某等人各免费建设一套住房。双方协商好后,当年8月4日,马某和村上签订了房屋承建合同,将加盖的14户工程承包到手。为了掩盖未交房款的事实,张某等3人又以村上名义开具了3张空头收款收据(实际未出资)。工程结束后,张某等3人每人在该村新农村得到住房一套。

因村民举报,2013年9月,张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干部,在代表新农村个人住户与承建人马某签订建房合同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一套住房,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因张某的行为系代表该村建房村民的村民委员会自治行为,属村民代表,而非人民政府指派或授权从事公务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终,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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