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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卷款玩失踪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咸阳日报 2013-08-23 02:40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刘某、陈某等人在银行贷款后,借款到期却没有如约还款,银行催讨多次几人对此置之不理,之后借款的几人被告上法庭。近日,在彬县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签约:事情还得从2011年说起。8月的一天,刘某、陈某、王某三人各在某银行彬县支行贷款4万元,3人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小额借款联保合同及联保协议,互负保证责任,即刘某不能还款时,陈某、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失踪:拿到贷款后的刘某,一开始还按照合同还款,然而从去年9月份起,他便没有再按合同约定予以履行还款义务,剩余2万元未能按时偿还。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促刘某还钱,他不但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

反悔:寻找刘某未果,银行工作人员便找到了和刘某一起签订合同的陈某和王某。当初三人贷款时,曾经签订了联保协议,而陈某和王某也答应,如果刘某不能按时还款,他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当银行工作人员找到陈某和王某时,二人却反悔,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起诉:万般无奈之下,银行方向彬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个保证人各自支付1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共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彬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对陈某等三人逐一进行送达,并约定时间,召集三人进行调解。

调解:调解中,法官告知当事人,如果贷款未及时归还,会造成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以后再去其他银行贷款,无论是贷款还是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都会很艰难,所以银行到期的贷款不及时还款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同时,法官并向陈某、王某讲解了《担保法》中保证合同与《担保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经调解,陈某和王某均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各自承担1.2万元。原告也表示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记者感言:

俗话说:“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本文中的陈某等人讲诚信,银行也不会将三人诉至法庭。贷款时,口口声声答应银行按时还款,银行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才会将钱贷给三人,还款时,其中一位却玩起了失踪,其他两个连带责任人也装起了糊涂,否认当初的承诺,三人的行为实属不该。

诚信是一种人生态度,一种风格,一种君子作风。一个人可以没有华丽的外表,但不可以失去别人对你最起码的信任。但愿我们的生活能够少一点谎言与虚伪,多一点真诚与诚信。(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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