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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六天 市煤炭局未接到报告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在2小时内上报

咸阳日报 2011-03-22 12:57 大字

遇难者亲属悲恸欲绝

本报讯(记者 冯旋 实习记者 郑苗裔)3月15日,彬县蒋家河煤矿发生事故,两名工人死亡,事故已经过去六天。昨日上午,记者在市煤炭局了解到,该局至今没有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此事故。

当日上午,记者来到市煤炭局。该局秘书科高(音)科长告诉记者,他们根本不知道彬县蒋家河煤矿发生事故,也未接到县煤炭局的报告,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随后,记者被带到该局纪检组,张组长听闻该事件感到很意外。张组长强调,市煤炭局至今(3月21日)没有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汇报这起事故。他们也是早上从报纸上得知此事。市煤炭局已向彬县煤炭局发函,责令其尽快查明真实情况,尽快汇报。

张组长又说,蒋家河煤矿属于彬煤公司,主要监管单位是县煤炭局。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出现人员伤亡,彬煤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汇报。也就是说,彬煤公司先要给县煤炭局汇报,县煤炭局接到汇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煤炭局汇报。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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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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