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首例“同命同价”案宣判 事故致八级伤残,赔偿额比原标准提高近3倍
12月2日,周至县法院适用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依法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12月1日起陕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今年1月8日,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终周路行驶至富仁镇卫生院附近时,因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某刮撞,致其倒地受伤。交警认定,宁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周至县法院审理后,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确定最终赔偿金额139939.8元,比原标准提高了近3倍。
该案审判员何文涛表示,马某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八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139939.8元(33319元/年×14年×3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以及宁某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宁某某赔偿马某某83880.08元。如果按照原有标准,马某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元。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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