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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陕西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西铁两级法院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环境资源案件一年多来—— 为青山绿水筑起司法“防护林”

陕西日报 2017-09-11 06:20 大字

本报记者秦峰

环境资源案件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三秦大地的山清水秀、天蓝地绿,也是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环境资源案件,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

针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专业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全新的“绿色”审判理念,为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的陕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守护三秦大地的青山绿水筑起了一道司法“防护林”。截至今年7月底,西铁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38件。其中环境资源行政案件605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2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1件。

环境行政审判:为生态文明保驾护航

近年来,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治理雾霾、保护水源,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重要诉求。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扩大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胆受理环评行政许可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2016年1月以来,审结环境类行政案件21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7件。

周某、王某、左某是西安曲江新区某小区居民,他们认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对某热力项目作出的环评许可影响其居住环境,遂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环评许可。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周某等3人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评许可没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周某等3人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于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认为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查明周某等3人居住的小区距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所在地500米左右,有遭受项目环境污染的可能性,遂指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认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在未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情况下,对某热力公司的申请作出受理、审批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构成违法,环评许可时没有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参与权,判决确认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环评许可行为违法。

家住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的何某从2016年9月份开始,饱受附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骚扰,该工地经常从19时或21时开始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上。何某多次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投诉举报该工地夜间施工扰民,环保局答复称该工地有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于是,何某委托一家环境检测公司对工地夜间施工噪音进行了鉴定后,于今年3月13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对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审批行为违法。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确认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对施工单位作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也积极作为,对其审批夜间施工的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案结之后何某深有感触:“该案的及时处理,对维护市民权益、促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解决此类噪音污染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今,噪音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在现实中民众一般投诉无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审理此类诉讼,督促环保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力彰显了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威性。

资源行政审判:为社会和谐添砖加瓦

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2016年1月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资源类行政案件584件,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522件,占资源类行政案件的89.38%。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西铁两级法院注重兼顾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坚持到现场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同时,因案件涉及行政机关,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加大协调工作力度,不以简单结案为目的,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立足点,确保案结事了。

2016年12月,张某、马某起诉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高陵区耿镇政府,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征收他们村组150亩土地违法。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马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但是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高陵区政府征收村组土地明显违法,单纯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主动到高陵区,督促区政府规范征地程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在审理巩某等6人起诉周至县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发现,巩某等6人实际上是不服周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其请求公开土地征收文件是为起诉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做准备。为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实质矛盾,春节过后刚上班,办案法官就驱车前往周至县人民政府,对该案进行协调处理。经反复协调,最终周至县人民政府与巩某等6人在征地补偿问题上达成一致,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2016年1月以来,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375件,经协调解决17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9件,对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保护的“助力器”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是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法治手段。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把审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强化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

2016年12月6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2014年12月,汉阴县人民政府批准某公司生态农场建设项目,某公司在租用土地范围内新建了集餐饮住宿、观光垂钓为一体的休闲度假场所,被告汉阴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直未得到实际执行,造成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判令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今年4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由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西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样是涉及到国有土地流失问题。2014年5月,周至县二曲镇渭中村24.63亩责任田被人为损毁破坏,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义务人李某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进行土地复垦并罚款10万余元,但该处罚决定一直未能执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及时查处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职责,查处该土地违法行为。

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将维护“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集中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实现裁判尺度的标准化与统一化;推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建立,探索构建司法与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突破地域管辖限制,大胆排除地方干预,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为推动绿色发展、守护青山绿水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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