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亩耕地遭破坏 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 西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后,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却没有及时查处,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也未履行后续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甚至连罚款也没收缴。4月27日上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行为违法,责令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耕地遭破坏处理不及时
检察院起诉国土局
2014年5月期间,周至县二曲街道办事处渭中村的24.63亩基本农田被人为挖损破坏,形成深约6米的土坑,坑底呈荒地状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同年8月26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义务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进行土地复垦11亩,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02662元。而后被告至今未能查清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事实,也未依法执行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5月16日,公益诉讼人向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土地原貌。但是期限届满后,涉案24.63亩土地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6年11月18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保护周至县渭中村24.63亩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保护上述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法院当庭判决
责令继续履行职责
4月27日上午9时许,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通过陕西法院庭审直播网进行直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法占用24.63亩土地进行挖沙取石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但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在立案调查后仅对其中被破坏的11亩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破坏的其余13.63亩土地的违法行为未予及时查处。
同时,在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因该案涉嫌土地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未督促李某进行土地复垦,致使基本农田遭受破坏的状态长期存在。故应予确认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及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及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后续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被告虽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破坏的24.63亩土地的复垦工作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但被告对被破坏的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至今未予查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李某一直未交纳罚款,被告在收到公安机关退回李某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后,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中李某未交纳的罚款应当继续依法予以收缴。
庭审进行了近2个小时,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及时查处渭中村六组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查处渭中村六组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继续依法履行收缴对李某罚款的法定职责。
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大学生等百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法律小知识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记者张志杰 通讯员薛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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