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宣判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周至国土局被判令履行查处之责
2014年5月期间,周至县渭中村的24.63亩基本农田被人为挖损破坏,形成深约6米的土坑,坑底呈荒地状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同年8月26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义务人李某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进行土地复垦11亩,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02662元。但该局至今未能查清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事实,也未依法执行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5月16日,公益诉讼人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土地原貌。但是期限届满后,涉案24.63亩土地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周至县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保护周至县渭中村24.63亩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保护上述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法占用24.63亩土地进行挖沙取石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但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在立案调查后仅对其中被破坏的11亩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破坏的其余13.63亩土地的违法行为未予及时查处。
同时在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因该案涉嫌土地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未督促李某进行土地复垦,致使基本农田遭受破坏的状态长期存在。故应予确认该局未及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及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后续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被破坏的24.63亩土地的复垦工作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但被告对被破坏的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至今未予查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李某一直未缴纳罚款,被告在收到公安机关退回李某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后,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中李某未缴纳的罚款应当继续依法予以收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查处周至县二曲街道办事处渭中村六组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继续依法履行收缴对李某罚款的法定职责。
本报记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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