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不了“躲”不掉履行才是正道
时光飞逝,一晃16年了,被执行人宋某逃了16年,是为了什么呢?命案?情债?不,仅仅为了几包床单,当年22岁的宋某开启了逃亡生涯。
2000年,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各自做着刺绣生意,相安无事,因生意做得好,大家都往河南开封运货,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当年3月17日,宋某之兄搭伙刘某一起往开封运被套等货物,刘某托运3大包被套等货物,约定由宋某押车运往河南开封,一起将货物送给客户。不巧,到达开封时,宋某发现刘某的被套丢了两包,于是扣留司机的证件及车通知刘某去开封处理此事。在双方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司机私自将车开回山东。期间造成了新的损失,双方僵持不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财物,2000年11月20日周至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宋某赔偿刘某丢失的被套损失9265.20元,并返还刘某的被套199条。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2001年3月20日,刘某请求法院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去被执行人家里督促宋某履行案件款,未果。2001年4月18日,依照法律规定,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对其依法拘留15天,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拘留期满后,宋某虽口头承诺尽快履行,不料却脚底抹油跑了,这一跑就是16年,法院并没有放弃对其的追踪,直到2016年8月,查到宋某回到了周至,办案法官及时赶到被执行人家中,顶着炎炎的夏日,寻找遍被执行人的村庄依然见不到被执行人,于是和被执行人父母进行了谈话,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然而宋某的父母态度很抵触,“认为自己的儿子也是受了很大的委屈,当时由于刘某把司机的证件扣留了,也不让全车卸货,所以货车司机连夜把一车货拉到了山东。”
办案法官表示,“你说的这些我愿意相信,但是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需要履行的,当年你们也上诉过,中院也没有支持你们的诉求对不对?你们商量一下怎么履行案件款,对于你们所说的事情,我们会与申请人沟通,你要及时联系你儿子宋某,不能一直躲避,否则我们会将他拉入失信黑名单,进一步采取拘留措施,甚至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慎重考虑一下。尽快给个回复。”经过反复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宋某的父母表示他们会及时和宋某联系。
办案法官返回法院后,联系申请人刘某到院。告知法院判决书上的第一项:宋某赔偿给你丢失的被套损失9265.20元,法院会一分不少执行回来,由于《民诉法解释》第494条明确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以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经过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工作,让申请人衡量利弊,对199条被套做一个合理折价;对被执行人及家属讲清法律规定,重申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讲明被拉入失信黑名单的弊端,严肃要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案件款。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顶着炎炎烈日跑去被执行人宋某中及其亲戚的家中,终于要来了案件款,申请人刘某愿意以13000元总金额了结此案。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案件款。16年的未结案件在出台新的执行操作规定后,办案法官的良好协作,失信黑名单的法律威慑的作用下,及时结案。当事人拿到案件款,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
不再年轻的宋某终于不用再逃了,刘某也可以安心做生意了,不再为案件款烦心。在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执行的大网已经铺开,我们执行人员将全力以赴,任何“老赖”都将无法逃脱、无法躲避,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冯丹记者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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