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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在4地市开展全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

西安商报 2016-05-17 20:5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省民政厅确定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宝鸡市凤翔县、榆林市榆阳区、安康市宁陕县开展全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试点。

省民政厅确定试点的总体要求是: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令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准确认定兜底保障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5年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给予兜底保障。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成员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贫困。

研究制定托底保障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做到社会救助与***相衔接,促使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条件的贫困家庭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以上家庭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低保补助水平,在其实现稳定脱贫之前,给予托底保障。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按规定公正有序退出低保范围。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16年年内,试点县区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方,提高到当地扶贫标准。从2017年开始,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制定、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同时,根据家庭收入,结合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合理确定低保补助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完善核对信息平台,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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