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渭河西安段南岸堤顶道路开放通行的通告
为确保渭河西安段南岸124公里堤顶道路5月底通车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渭河西安段堤顶道路的开通运行,对西安市形成“南望秦岭,北看渭水”的山水生态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对沿渭各区(县)开发旅游资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障渭河堤顶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二、渭河西安段南岸堤顶道路分东西两段通行,西段为周(周至县)眉(眉县)交界—户(户县)沣(沣西)交界;东段为西(西安草滩)沣(沣东)交界—临(临潼)渭(渭南)交界。东西两段中间同西咸新区相连。
三、根据河堤道路设计通行标准,堤顶道路只允许小轿车(七座以下)及非机动车辆通行。全段采取2.4m限高标准。涉及农业生产的区县段允许农业生产车辆越堤穿行,但不得顺堤通行。除防汛抢险工程车辆及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其它大型载重车辆通行。
四、渭河西安段堤顶道路主要作为防汛交通、休闲观光线路,实行全线限速。根据道路条件,分段采取60km/h、40km/h限速标准。在危险路段、事故易发多发路段采取20km/h限速标准,部分路段设置监控和区间测速。在堤顶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五、上堤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于渭河西安段南岸堤顶道路沿线专用停车场及停车位。按照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擅自在堤顶、绿化林带、河滩范围内的非规定停车地段停车。上堤人员要爱护生态环境,不得攀折或破坏树木,不得在公厕以外其它区域随地大小便。渭河全线严禁烧烤,严禁小商小贩摆摊设点。
六、沿渭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能,制定相应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及游览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靠近渭河主河道,以免造成防汛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事故。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造成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损毁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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