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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检察院:依法对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

各界导报 2016-04-29 14:46 大字

本报讯(陈佳鑫)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获刑六年。

2013年11月的一天清晨,苏某无照驾驶一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沿1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周至县北大门十字时,将行人卢某撞倒,致卢某当场死亡。苏某肇事后逃逸。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结合技术侦查将本案破获,但苏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该案也是该院审查起诉的一起少有的“零口供"案件。

苏某虽拒不认罪,辩称其案发期间修车是因为在北大门十字北边及在户县发生交通事故,称两次事故发生后均快速驾车离开,未与对方协商处理事故,与常理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案案发到交警现场勘查间隔十分钟,在事故现场提取到“黑色塑料残片"与其车上破损部位能够局部对接,经理化鉴定,物质材料相同。加之苏某系无照驾驶,且具有前科情节,遂周至县人民法院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苏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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