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法院执行搞错对象当事人讨说法21年最终获赔19万元
本报渭南讯(记者王培民)大荔县法院因一次执行行为,被执行对象连续申诉、告状21年,此事经本报报道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日前,这起因法院执行涉嫌“张冠李戴”的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渭南中院主持的二审调解下,终有结果:由大荔县法院赔偿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公司19万元。
当事人:终于出了这口窝囊气
1993年12月4日,大荔县法院在一次执行中,搞错了执行对象,错误地把时为宝鸡县(现为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公司工地价值6万余元的设备扣押。文酒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乔世英多次与大荔县法院交涉未果,后又多次向省、渭南市多方反映、控告,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13年,渭南市中院受理这起状告法院的财产侵权纠纷案,指定白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因原告文酒建筑公司起诉主体自相矛盾,驳回起诉。乔世英对一审裁定不服,遂上诉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在受理上诉后,经两次调解,但因双方诉求差距大未果。
3月28日,本报对此进行了报道。4月2日,在渭南中院的主持下对此案进行二审终字调解。法院审理查明,大荔县法院在1993年12月4日执行周至县建筑公司拖欠大荔县金属建材公司到款纠纷时,根据周至县建筑公司的指认,执行了渭南供电局监控中心大楼施工工地的建筑设备。从文酒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时承建渭南供电局监控中心大楼的施工单位是文酒公司,文酒公司要求大荔县法院赔偿违法扣押的建筑设备65926.27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大荔县法院赔偿文酒建筑公司19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后,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乔世英昨日告诉记者,19万元几天前已打到了他的银行账户上。
“折腾了21年才赔了这19万元,都不够这些年打官司告状的辛苦钱,只是出了心里这口窝囊气了!”乔世英感叹道,“虽然是调解成功,但说明我有理有据没有瞎告,是法院执行错了。”
律师:法院应对执行人追责
对于这起把法院告了21年的官司的最终结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告诉记者,大荔县法院执行中的问题,中级法院能够纠正,彰显了公平,只是这个公道来得有点晚。
王洪认为,对于这起“马拉松”诉讼,法院应追究导致执法错误的执行人员的责任,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他说,如果执行程序正确,因其他问题导致执行失误,造成损失,法院内部应按章处理;如果是明显执行错误,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又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当追究渎职责任;如果因其他原因,有故意的嫌疑拒不纠错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不论因什么原因导致的法院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启动赔偿机制赔偿。”王洪说。
该案的审判长、渭南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杨耀武告诉记者,民三庭依法公正地先后进行了三次调解,文酒公司状告大荔县法院最终以调解形式终结,双方21年的恩怨得以化解,客观地说也是好事,其他事宜他不便发表看法。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大荔县法院负责人,对方没有回应。记者就此案采访渭南市检察院时,检察院宣教处负责人以当事人没有向检察机关反映为由,谢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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