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卖哈密瓜被告侵权 果蔬店老板被判赔5000元
从市场里进了一批哈密瓜放在果蔬店里售卖,店老板怎么都没想到会因为这批哈密瓜被起诉商标侵权,并需赔偿5000元。
>>案件回顾
果蔬店售卖“沙地蜜瓜” 涉嫌商标侵权被告
王女士在西安西部大道附近经营着一家果蔬店,平时她丈夫会去各大市场进货,然后放在店里售卖。
今年2月,王女士在店里工作时收到了一份快递,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查看了判决书内容后,王女士才反应过来,之前售卖的一款名叫“沙地蜜瓜”的哈密瓜存在问题,涉嫌侵权。
“法院判决说我们卖的哈密瓜上面贴了“晓蜜25号”的商标,这个商标是海南一家公司注册过的,我们没经过他们公司同意就使用,存在侵权,要赔偿5000元的损失。”王女士说,她之前收到过一份开庭通知,当时没在意,直到收到判决书才反应过来,但王女士认为这些货都是从市场进的,他们不是故意侵权。“除了我们店,还有8家卖水果的店都被起诉了,但真正给我们卖货的人没被起诉。”
王女士回忆说,去年年初,她丈夫去西安雨润市场进货时,有一个代理商在推销这款哈密瓜,品尝了味道后觉得还不错就进了一批。“这些标签本身就在哈密瓜上贴着,我们自己不会再二次加工修改标签,现在出事后,我们都不敢再随便进杂牌子的货了。”
4月8日,华商报记者看到西安中院出具的判决书上显示,原告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王女士经营的果蔬店,中院查明,2021年,陕西佳嘉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称,原告授权其对市场上存在的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取证,为留存证据,向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2月21日,公证人员与佳嘉易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王女士经营的店铺,进入店内后,佳嘉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店内购买了“沙地蜜瓜”一个,并进行相关取证工作。
中院认为,2013年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304396号“晓蜜”商标注册、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因此,原告作为合法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就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4月8日,王女士告知记者,她已提出上诉,等待最终判决。
>>律师说法
商标侵权系列案或涉嫌“钓鱼执法”
起诉目的不纯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分析称,近期,西安多家茶叶店遭遇“景德镇”商标侵权被诉案,诉争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果产品并非出自该地方却标有“景德镇”商标,则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而本案中,如果商标注册人明知果蔬店存在侵犯“晓蜜”商标的行为,而商标注册人刻意委托第三方公司秘密取证并公证,从表面上看,取证程序合法,但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公司并无追查货源的意愿,无从根源上制止商标侵权的意愿,而是通过接连不断的起诉大量销售方而从中获利,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涉嫌“钓鱼执法”。从而反映了商标注册人与第三方公司利益捆绑,以打官司方式获得赔偿、获取利益的目的不纯。
商家若能举证进货渠道合法
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认为,结合本案事实,果蔬销售商的确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销售商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选择追溯货源,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赵良善也表示,其实,并非只要销售方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就一定要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如果销售方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免责,而由实际侵权人即生产方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销售方要么承担全部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要么不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无“责任比例”划分。
应尊重商标权
建议商家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规避风险
朱长江分析称,商标权人选择将零售商作为诉讼对象,可能也是因零售商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不规范的进货渠道、不合格的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此类小店一旦面临法院诉讼往往并无胜诉的机会或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
“不管是销售方还是生产厂家,都应该尊重商标权,不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朱长江建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从正规商家进货,知晓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保留好相应的进货单据、销售合同等,以证明自己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尤其注意慎重购进明显低于正常价位的商品,并且有意识地加强对货物真假的辨别审查,从而有效避免遭遇官司、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也提醒,为避免销售方侵犯他人的商标权,销售方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而且尽量与供方签订书面的进货合同,并保留好进货发票,以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进而追查生产方及其他责任方的责任,免除销售方的法律责任。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王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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