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事发展为情侣 后因感情不和分手 前男友群里发信息“要账” 女子起诉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华商报 2022-04-06 01:15 大字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名誉权、隐私权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前男友将催款录音等发至双方共同的同事群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某地产公司同事,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因被告索要恋爱期间的借款未果,便将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催款录音发布在双方共同的好友群、同事群,并附言“大家以后借钱需谨慎”。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经济纠纷并非借款,但被告的行为导致朋友、同事对其产生误解,贬损其社会评价,且聊天记录中含有其患病未愈的内容,故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审理

前男友行为虽不妥

但尚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程度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其既未虚构事实,又未侮辱谩骂,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告发布的聊天记录虽含有原告生病的内容,但并未披露疾病名称及患病原因等具体信息,尚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当,同意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表示将采取合法途径索要欠款。原告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申请撤诉。

律师说法

名誉权和隐私权咋区分?

如何判定是否被侵犯?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名誉权和隐私权都属于重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颁布后,对名誉和隐私做了界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自然人的某一具体事物或者信息是否为隐私:一是私人性,不属于自然人私人的事物或者状态不属于隐私。二是主客观相结合性。隐私是一种客观状态,同时又具有主观感受性,即为自然人主观内心不愿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为他人干扰的一种状态。

公开双方聊天内容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困扰和伤害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静律师认为,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侮辱一般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而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私密信息一般包含个人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

回到本案中,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信息,被告的行为严格上并未达到侵害名誉权的界定标准,但被告公开双方聊天内容的不妥当行为从实际后果上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困扰和伤害,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法院主持调解后要求被告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的做法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维护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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