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冒牌毛巾 西安一便利店被判侵权赔偿
商标,往往沉淀着一个企业的品牌信誉、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大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某家纺公司接到消费者小李(文中均化名)投诉,称他在西安高新区某便利店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毛巾存在掉色、脱毛等严重质量问题。该公司得知后立即委派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这家便利店所销售的印有该公司标签的毛巾并非该公司生产,而是仿冒程度极其逼真的假冒伪劣产品。
该家纺公司认为便利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便利店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该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速裁庭法官孟元元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的图形和文字商标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等。
经鉴定被告便利店销售的毛巾与正品不符,属假冒原告公司的产品。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该便利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作为销售方,应当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注意鉴别进货价格,留存进货合同、供货清单、收款收据、发票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并留存卖方相关联系方式,以此有力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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