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调整为876680元

三秦都市报 2021-04-01 02: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白圩珑)近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要求,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876680元。

据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上述情形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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