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陕西农村报 2020-12-16 01: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程某明获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生产粉皮、凉粉并对外销售。为了使其生产的粉皮、凉粉等食品长时间保持固态,被告人程某明在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白矾。为了逃避市场监管,被告人程某明将未添加白矾的凉粉、粉皮送检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今年5月18日,侦查人员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将程某明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凉粉139盒、粉皮134袋。经鉴定,从程某明处查扣的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524毫克/公斤,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凉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130毫克/公斤、1200毫克/公斤,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凉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虽因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白矾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但其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程某明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根据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现场查扣的凉粉、粉皮、白色粉末结晶、淡黄色液体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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