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西住建执违预告字〔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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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中违处字[2018]56号),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加处滞纳金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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