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便宜了要反悔 西安仲裁委:不支持

华商报 2020-11-23 02:0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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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万买85㎡二手房

三年后卖家反悔要解约

■案情回顾

买家装修入住3年后

卖家反悔 拒办过户

夏女士是外地人,孩子在西安上班,前几年,她来到西安,和孩子在太华南路中天锦庭小区居住。2016年,得知楼上金先生因工作调动,急于出售自己的房屋(建筑面积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想着买来和孩子住上下楼方便,于是联系金先生看房。

2016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夏女士购买金先生名下中天锦庭小区毛坯房一套,总价款53万元。当时房产证还没下来,双方约定,房产证满两年后,卖家及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各项相关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办完过户手续。合同还约定,先付3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付尾款。

合同签订当日,夏女士向卖家转账第一笔购房款27万元,并从金先生处拿了钥匙。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万元。2017年,夏女士将房子装修后入住至今,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均由夏女士承担。

2017年6月28日,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下来了,2019年6月已满两年,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夏女士多次联系金先生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他的意思是房子卖便宜了,让补50万。”今年7月7日,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曾出售的那套房屋。

7月10日,《华商报》B01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卖家反悔

称父母无法接受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华商报记者在仲裁申请书上看到,金先生的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因经济困难,急需用钱,和买家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将房子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出售给被申请人。因该房屋部分房款是父母支付,金先生父母知道之后无法接受,故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申请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申请人金先生除退还购买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那是借口,其实是他看见西安的房价上涨,觉得卖便宜了,我当时买的时候,也是市场价。”今年11月22日,夏女士说,买房时还有中间人,签订合同时,中间人也在场。2018年,中间人钟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称当初卖房时,金先生表态说,房子已空置3年,诚心出售,就算以后涨到2万一平方米,也绝不变卦。

■买家提出反请求

请求卖家履行合同

支付违约金

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夏女士收到材料后,就此事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卖家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夏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履行义务并无不当且与法律不悖,应予以支持。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第二项反请求,即要求申请人金某从2020年6月29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直至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之日起的请求,仲裁庭认为,该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中明确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第三年内,双方办完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庭审得知,该房屋已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如因甲方拒绝交房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按照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超过约定期限达60日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申请人)应向乙方退回交纳的所有款项以及乙方全部装修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据此约定,仲裁庭对于被申请人夏女士的该项仲裁反申请予以支持。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仲裁庭认为,本案的本请求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金先生承担。

■西安仲裁委

卖家配合买家

15日内做产权变更登记

11月18日,西安仲裁委出具了裁决书。具体裁决内容为:驳回申请人金某的仲裁本请求。申请人金某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中天锦庭小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被申请人夏女士名下。

另外,申请人金某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按已支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被申请人夏女士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至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被申请人夏女士名下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600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3230元,由申请人金某承担。这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二手房买卖沟通时尽量采用可留痕方式

11月22日,夏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近年来,随着西安房价不断上涨,二手房交易市场不断升温,导致众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因出售后房屋升值,卖方反悔,认为卖亏了,要求买方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导致的纠纷。

韩朝泽说,为了彻底解决该纠纷,在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后,他决定同时提起反请求,要求仲裁委裁决金先生履行合同义务,为金女士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该请求符合双方在合同约定,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合同法》107条(民法典2021年才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责任”。根据仲裁结果来看,夏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韩朝泽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交易环节应当更加谨慎,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相关文件,防止因合同漏洞造成损失。同时注重保留证据,沟通时尽量采用可留痕方式,保存好各类文书原件。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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