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住房租赁资金监督实施《意见》 租赁企业违规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西北信息报 2020-09-04 06:21 大字

9月2日,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房东、房客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10月1日起,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将实施资金监管;“托管式”住房交易中,租金和押金将会实施专户监管。

 “托管式”租赁企业须设立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意见》要求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西安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同时,“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租赁资金收支须通过服务平台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资金

《意见》明确,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次承租人也就是房客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如有变更,租赁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违规收取或支付资金严重者将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

《意见》中还明确,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西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同时,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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