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弄丢婚礼录像被判赔精神损失7000元
为了留下承载美好回忆的婚礼录像,张某专门找来婚庆公司拍摄。但他怎么也没想到,录像被婚庆公司弄丢了。
2019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摄影、摄像等服务。婚礼当天,婚庆公司对婚礼全过程进行了跟拍,张某也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可到了约定交付婚庆录影的日子,该公司称,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录像丢失了。
美好的瞬间无法再复制,这对新人非常生气,在工商部门介入下,婚庆公司退还了服务费用,但拒绝赔偿其他费用。原告张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领取开庭传票时称,已退还了服务费用,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表示不会出庭应诉。
9月3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礼的影像资料被赋予特别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人格象征意义。被告将婚礼影像丢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人格权,给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依法判决被告某婚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费7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实习生 牟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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