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 夫妻一方负债,配偶应否共同偿还?
【案例】党某、田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0日党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20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款。借款人:党某。”刘某遂将20万元转账支付至党某的银行卡。后因党某到期未还款,刘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党某与其配偶田某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田某辩称借条是党某单方出具的,由于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解读】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伟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谭秀云
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双方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确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述案例为例,2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民法典最新的规定,即使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系党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田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作出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故在刘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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