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在公园游玩,三条狗突然扑上来…… 游园被狗咬伤 责任谁来负?

华商报 2020-07-16 00:50 大字

周末和家人去西安高新区沣河梁家滩运动公园放松游玩,不料妻子却被公园里的流浪狗咬伤。

冉先生自责之余,想维权却发现不知道该找谁。

市民说

去公园卫生间路上

被一条大黄狗咬伤腿部

事情发生在7月12日下午,冉先生和父母、妻子、孩子一家五口到西安高新区沣河梁家滩运动公园游玩。

16时30分左右,冉先生的妻子徐女士想上卫生间,询问保安后便朝着其指引的方向前往。但没多久,她就返回并告诉冉先生,刚刚被一只大黄狗咬了一口,没去成卫生间。冉先生看到,妻子左腿肚上有伤痕。

徐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当时正看路上的卫生间标识,往坡下走时突然窜出来三只狗,边叫边扑到她身上,“我当时都吓懵了,也不敢动,两只白色小狗没咬,那只黄色大狗在我腿上咬了一口。”

徐女士说,她没敢喊叫也没敢动,怕一动一喊刺激到狗再被咬。过了一会儿看到狗消停些了,她才慢慢退出三只狗的包围圈。

医生说

还挺严重的

咬伤部位属于三级暴露

冉先生说,妻子当时说很疼,他看着被咬的地方没出血,以为问题不大,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说属于咬伤处还挺严重的,需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医药费就花了2600元。

记者在徐女士的就诊病历上看到,她的左小腿部可见一抓痕,深达皮下,可见粘膜破损,无出血,被诊断为左小腿部犬咬伤(三级暴露)。

当天在公园露营的周先生目睹了徐女士被咬全过程。7月15日,周先生说,当时他正从露营的地方往停车的地方走,看到坡下面一条大狗带着两条小狗围着一女士,大狗咬了那位女士一口,把他吓了一跳,“后来我回到露营的地方时,那些流浪狗又奔着我们来了,因为看到之前大狗咬人的情形,大家把吃剩的骨头给狗扔了几块,趁着狗捡骨头时我们赶紧离开了。”

园方说

常有流浪狗窜到公园

见到就会驱赶但作用不大

冉先生认为,妻子在公园内被流浪狗咬伤,公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妻子被狗咬了之后他们就找公园保安反映过此事,对方说他们没法管。

1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该公园保安队队长。队长说自己听说过这件事情,但公园是开放式的,也不收费,周边有好些村庄拆迁,住户们遗弃的狗四处流浪,经常有流浪狗窜到公园来,平日里流浪狗不止这一只,他们见到就会驱赶,但作用不大。对于冉先生提出要求公园方承担医药费一事,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冉先生已经报警了。

据了解,西安高新警方目前已介入调查此事。

律师说法

游客在公园被流浪狗咬伤

公园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公园方需承担相应责任。罗震东表示,流浪狗没有饲养人,不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则。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因流浪狗没有饲养人,无法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但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进入园区游客的人身安全,由于其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导致流浪狗进入园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需对受伤游客承担侵权责任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永进律师表示,开放式公园也是有管理方的,依据《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属于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方应对受伤游客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流浪狗很可能是被遗弃或逃逸的,如果能查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侵权责任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游客损伤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证明是游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公园可以免费 但责任不能免除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认为,免费开放的公园为市民带来了便利,但免费开放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安全隐患问题。本案中,由于肇事狗是流浪狗,无法找到其主人,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由公园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作为公园的管理方,不能因客观存在的管理难度就认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相反,更应在职责范围内竭尽可能地消除隐患,保障公园的安全,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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