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出差时因个人活动受伤能否算工伤?
赵春青 绘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沈阳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设备维修工程师,因为我们企业的产品销往全国14个省市,所以我经常出差,做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去年6月17日,我前往陕西西安出差,为当地一家客户维修设备。当天工作十分顺利,17时许,就回到酒店用餐,20时许,我的同事提议去酒店附近的电影院看电影。返回途中,我们乘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的左小腿胫骨骨折,手术后植入钢板,卧床休息3个月,我的同事轻微扭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去年12月,我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康复期,我的单位一直给我发放最低工资1620元。今年3月我能拄拐慢步行走,回到单位,我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到拒绝。单位表示,我是因个人活动受的伤,不属于工伤。我觉得单位这是在推脱责任,如果不是因为单位的安排,我肯定不会去西安出差,而在出差过程中受的伤为啥不算工伤?员工连在下班途中都算作工伤,为啥出差中发生事故就不算?带着这些疑问给您写这封信,希望得到您的解答。
辽宁沈阳 大壮
为您释疑
大壮您好:
很遗憾地告诉您,您的情况不应算作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解释中,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为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其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和同事在出差时去看电影,显然属于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也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您可以向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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