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塑料瓶开锁 小偷入户盗窃被擒

西安晚报 2020-06-16 04:32 大字

平时常见的矿泉水瓶,一般人很难将它和能够打开门锁的钥匙联想到一起,但有着多次盗窃前科的小杜竟然将塑料瓶改造成了开锁工具,干起了入户盗窃的勾当。近日,莲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小杜进行了批准逮捕。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小杜游荡到西安市莲湖区某老旧小区附近寻找目标,经过一番“勘查”,小杜盯上了李某家的门锁。这把锁是最普通最老式的A级球形门锁,因年代久远,安全指数最低。

小杜凭借“丰富”的盗窃经验,就地取材,将自己正在喝的一瓶矿泉水塑料瓶进行改造,将其捅入门缝内,顺势把李某家的门锁打开。进入房间后,小杜趁着李某和家人熟睡,将床头柜上的两部苹果手机收入囊中。但是,就在小杜准备“满载离开”之时,李某听到了屋内有动静,于是报警。

窃贼小杜最终被及时赶到的警方制服。经鉴定,被盗的两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3400余元。

检察官表示,《刑法》(1997)《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检察官提醒大家,平时要注意检查家中的防盗设施,尤其是防盗锁、防盗门、防盗窗等部位,尽量使用安全指数高的安防设施,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记者刘晓云通讯员王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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