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管系统通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 毁坏绿地590m2被罚29万多元

西安日报 2020-05-20 05: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未完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擅自违法设置门头牌匾和电子屏广告设施、违法占道搭设脚手架施工、违法毁坏城市绿地、擅自砍伐树木……5月19日,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上,市城管执法总队通报了在城乡环境集中整治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一置业公司违法毁坏城市绿地被罚29万余元。

会上,市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介绍,4月份,市上集中组织开展了以迎“全运会”环境卫生“大整治、大清理、大扫除”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全市城管执法全员参与、主动出击、努力作为,紧紧围绕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相关内容,以服务促执法、以执法促管理,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当中出现了不少典型案例。他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还未完全结束,保证‘十四运’重点项目建设高效顺利开展、推动城市面貌不断改善的特殊时期,今天通报的案例对依法有序复工复产和城乡环境持续改善,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指导意义。”

案例一

未完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物流公司被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今年3月10日下午,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徐家湾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秦川路时,发现西安某物流有限公司门前堆放杂物,环境卫生打扫不干净、不彻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单位工作人员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责任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此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违法设置门头牌匾逾期未改

一置业公司被处罚款5000元

4月3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局西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南二环西段西桃园世纪大厦东侧墙体设置单体字“西桃园世纪大厦”,尺寸为1.2米*1.2米*7个。执法人员取证后,现场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4月9日,再次巡查发现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进行了询问,韩某承认设置门头牌匾未取得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执法人员于4月1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月2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4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自觉履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三

擅自设置电子屏广告设施

一医院被责令限期拆除罚款3万元

今年4月,市城管执法总队二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陕西某男病专科医院在友谊西路和太白北路西南角楼面上擅自设置LED户外广告设施。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该单位设置LED户外广告设施,未取得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依据上述条例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广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28日支队召开案审会,认为该案情形符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措施适用该条法律依据,处罚措施明确、法律依据运用适当。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并缴纳了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四

违法占道搭设脚手架施工

一餐饮店被罚1500元

4月14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局西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安某餐饮店在高新四路占用人行道搭设一组脚手架进行装修施工,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城市容貌,经现场核查没有办理施工手续。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该店负责人肖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肖某对占道搭建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对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属于二类道路且未产生重大影响,拟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执法人员于4月23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4月24日自觉履行了1500元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五

擅自变更绿地规划毁坏已建成绿地

一置业公司被责令恢复原貌并处罚款295000元

3月24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接到市局转办的群众投诉西安某置业公司违法毁坏城市绿地案。根据属地管辖划分,总队指派市城管执法总队二支队依法查处。

经现场查证,该公司因建设需要,擅自变更绿化规划设计,铲除昆明路330号已建成绿化草坪590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按照毁绿面积59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补交绿地补偿金。当事项目部承认违法事实。

4月22日根据拟办意见,支队召开案审会,认为适用法律条款恰当、处罚依据清晰。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为企业存在的困难提供了必要的帮扶,既促进了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也给了投诉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意大队处罚决定。4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公司自觉缴纳295000元罚款,并向支队递交了恢复绿地承诺书。

案例六

老旧小区改造未办手续擅自砍伐树木

一施工公司被处罚款6万余元

1月13日,接群众投诉“未央区秦川路407库小区内有人砍伐树木”后,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陕西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在407库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砍伐树木50株,其中含自然死亡树木8株。

4月9日,四支队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树木价值评定报告,对陕西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61050元。4月17日,陕西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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