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修改和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与国家和陕西省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不衔接的政府规章,4月15日,市政府决定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废止《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此次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部分条款,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陡坡开荒、采伐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治理区内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烧制砖瓦、采石、陡坡开荒、滥牧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禁止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并删去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将第十四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并将第一项修改为:“编制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复印件;”将第十八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并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将第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废止《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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