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 你知道怎么接手吗

西部法制报 2019-08-13 00:45 大字

宗晓嵘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要转让正在经营的店铺,你知道自己该如何正确地接手店铺吗?

■事件简介

2017年2月,程力(化名)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开办肉制品加工厂,经营食品加工。2018年3月,王林(化名)与程力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1.店铺内装修归王林,2018年3月28日以前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房费以及水电费归程力负责,2018年3月28日以后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房费以及水电费归王林负责;2.程力必须提供技术支持(制作技术、进货渠道、客户名单);3.程力必须保证所有照证合法有效;4.转让款为14万元;5.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30日之内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30日以上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10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林向程力支付转让款13万元,为余下1万元转让费出具了欠条。程力向王林交付了房屋、设备及钥匙,并提供了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018年10月,王林将程力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认为程力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原告王林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转让费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程力辩称,其转让的含装修、设备、技术、客户,保证自己的证照合法有效,给原告一个过渡期,至于原告是否继续经营与其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被告程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林转让费9.1万元;2.驳回原告王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程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转让协议有效,不同意返还9.1万元转让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程力作为经营肉制品加工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与王林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实为就经营权进行转让。依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本案中,被告程力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本案诉讼期间程力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将肉制品加工厂转让给原告王林,且暂由原告王林使用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王林与被告程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均负有一定的审慎义务,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故对于原告王林已支付的13万元转让费,法院判令由被告程力向原告王林返还转让费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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