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引爆炸弹”的后果

西部法制报 2019-08-13 00:52 大字

本报记者魏鑫

“110吗?我要报案!”

“您好,这里是110报警中心,请讲。”

“我现在要引爆炸弹!”

引爆炸弹?报警人在哪里?他为什么要引爆炸弹?会造成人员伤亡吗?这条警情让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立即紧张起来。然而,随着警方的调查,结局却是:没有炸弹!没有嫌疑人!没有所谓的警情!

警方随即对此次报假警事件展开排查。经查,5月3日20时许,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王某某先是用同学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谎称发生车祸,随后又拨打了西安市110报警电话称要引爆炸弹。警方随后在学校宿舍将王某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有回归社会的可能,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恐怖信息的行为到底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呢?

新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唐珊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珊说:“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传播的速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在网站、微信、微博发消息时一定要真实、客观。转发他人消息,一定要对消息是否真实、是否违法进行判断。在网上发布谣言的行为不仅会给别人带来伤害,自身也有可能担责。同样,当网上有内容侵犯到自己权益时,可与平台管理者及运营商联系要求删帖,避免影响扩大;必要时果断报警,对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名誉侵权等问题可向法院起诉;另外,一定要保留好所发内容的截图、链接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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