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发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市内道路名称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

三秦都市报 2019-07-26 04: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艳芳)7月25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要求道路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一般不以

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根据通知,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

道路命名时

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道路命名,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含80米)、长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路”“街”适用于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巷”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要求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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