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3类公益性岗位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西北信息报 2019-07-25 00: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近日,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对象、招聘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办法》)的出台是该市首次以办法形式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制度性明确。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

《办法》提出,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中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由人社部门统一负责。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办法》还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据了解,具体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1类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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