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闹维权”不可取

西部法制报 2019-06-06 01:01 大字

王浩公

案情:

4月21日15时许,南京鼓楼公安分局接到辖区某楼盘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闹事,故意损坏了楼盘价值不菲的宣传沙盘。据警方调查,坐在沙盘上的是位女性业主,其从相关渠道得知,楼盘的实际情况和销售所说的情况不符,一气之下坐在售楼处沙盘上维权,经警方多番规劝后才离开。之后,沙盘维修方进行测量和检查,初步确定毁坏沙盘的维修价格在5万元左右。女业主宫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鼓楼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

遇到纠纷采取维权行动,本是人之常情。但在行动之际,一定要保持相对清醒的认知,自身行为要严守法律与理性边界,而不是一味照搬他人“成功”的例子。从南京女业主坐在沙盘上维权不成反被追究责任一事来看,这位女业主首先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就是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在汽车引擎盖上维权,是因为这是她所购买的自家车辆,女车主对于私有财产的处置有对应的自由裁量权。而该业主所坐的沙盘属于开发商所有,她的行为造成了沙盘损毁,涉嫌毁坏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意味着女业主本来正常的维权行为演变成涉嫌违法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严重后果。

而这位女业主惹来的麻烦还不止于此,由于沙盘造价较高,一旦损毁,开发商的修复经济成本也不菲,这还没有计算因为耽误展示所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一旦这位女业主被判有罪,就要面临刑责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后果。

提醒:

南京女业主维权惹祸提醒我们,“以闹维权”不可取。可以看到的是,哪怕西安奔驰女车主也是经历了与代理商的多番交涉无果后,才作出了无奈选择。而女车主事后接受媒体采访也说,她并不希望“以闹维权”被大面积效仿。毕竟,在“闹”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侵犯到他方合法权益。

而我们所期待的,当然是在各类纠纷之中,当事人更为主动选择“公了”,同时相关处理机构也能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有效的制度救济,从而与当事人形成正向推动效应,并鼓励更多人遵循同样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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