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西安生活垃圾再不可任性丢弃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日前公布,9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安将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违规操作单位将被处3万元以下罚金。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6日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此外,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的分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
《办法》规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单位为管理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城市道路,管理单位为管理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
管理人将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据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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