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提示

西安晚报 2019-05-17 05:12 大字

一、关于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

1.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

2.银行、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进行处理。

二、关于开户意愿核实

1.开户意愿核实的必要性: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证核发后,各商业银行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账户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这一举措,既是银行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实际受益人识别”等国际通行的监管要求,也是防止他人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2.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3.银行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三、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1.取消许可后,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临时存款账户不设编号,不影响使用。

2.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变更的,将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及时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交付企业。

4.企业为保障自身信息安全,应保管好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存款人密码。

5.企业可至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查询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或申请重置存款人密码。

四、其他

1.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均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2.企业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正常使用不受影响。企业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或撤销的,银行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3.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制度执行。

4.取消许可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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