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区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团伙3案14人

阳光报 2019-05-17 01:00 大字

记者 范启彬

2019年5月8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对赵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马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三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利用招嫖实施敲诈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预谋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利用招嫖人员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怕被曝光的心理,从而借机敲诈招嫖人员的财物,三人遂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本市碑林区宏信花园小区、小寨华驿精选酒店、金花北路全季酒店等处,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3名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38元,分赃挥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审理,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两案恶势力抢劫团伙多次作案

2018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一案3人与被告人马某某等一案8人(未成年)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马某辉、马某平二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酒吧、西大街桥梓口十三兽酒吧门口、周边寻找被害人,故意找碴挑起事端,先后对9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强行带至宾馆房间或偏僻地点,劫取被害人财物,并以被害人之名在微信中向其亲友索要财物予以劫取等方法,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共抢劫被害人钱款6900余元及手机7部等物。

两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及被告人马某某等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抢劫犯罪团伙,在案发区域与酒吧经营行业周边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上述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马某某等8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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