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法院通报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 组织、强迫卖淫三年多“黑老大”被判18年

阳光报 2019-05-17 01:00 大字

记者 范启彬

昨日上午,西安市新城法院发布了开展扫黑除恶刑事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通报了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韩某某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骆某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某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收录在列。

20余人管理足浴店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新城区韩森寨等地以经营小发廊的形式组织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初,因韩森寨拆迁,发廊无法经营,被告人马某某便将卖淫场所迁至新城区咸宁东路,先后开设足园青休闲会所、浪涛足浴店、新观点足浴店及清雅足浴店,先后组织、强迫三、四十名失足妇女卖淫。

在此过程中,马某某纠集20余人为其协助管理足浴店,招募诱骗失足妇女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处理突发事件、打压同行,逐步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9日,该组织通过组织、强迫卖淫非法获利2100万余元。该组织为足浴店成功开设和顺利经营,先后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

“黑老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自2009年起,先后在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新城区韩森寨等地经营色情发廊,摸清了生意门路,积累了原始资本,从2012年初其将卖淫场所搬迁至新城区咸宁东路后,在短短二年多的时间内,开设多家色情足浴店,并拉拢20余人为其管理足浴店、运送失足妇女及处理各种突发事务,从而使足浴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益壮大,非法收入也逐年增加,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湖北藉人员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组织、强迫卖淫为基点,先后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称霸咸宁东路,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强迫卖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百万元,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等19名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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